网站首页 > 教学运行 > 规章制度 > 学籍管理 > 正文

成都体育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业预警及帮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3-10-10  |  作者:  | 浏览人数:  

成都体育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业预警及帮扶实施办法

成体院〔2021〕37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引导学生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提高对学生学业的指导性、预见性,充分发挥学生、家庭、学校三结合教育功能,促使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成都体育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成都体育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学业预警

第三条 学业预警是指学校依据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各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对学生学习中可能或已经发生的学业问题向本人和家长给予及时的警示性提示,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补救和防范措施,督促和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干预制度。

第四条 学生学业预警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各院(系)负责实施。

第五条 学业预警对象

学业预警对象为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纳入学业预警提示范围:

(一)休学期间的学生;

(二)合作项目交流期间的学生;

(三)创新创业期间的学生;

(四)应征入伍(保留学籍)服役期间的学生;

(五)在役优秀运动员学生;

(六)因特殊原因,经院(系)认可暂不纳入学业预警的学生。

第六条 学业预警条件

在校学习期间,上一学期不及格必修/限选课程(含缺考)补考后达到4门及以上,或累计不及格必修/限选课程(含缺考)达到6门及以上。

第七条 学业预警处理

(一)学生连续2次受到学业预警,作预降级处理。

(二)学生连续3次受到学业预警,如最长学习年限未满,作降级处理;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作退学处理。

(三)学生连续受到学业预警超过3次,如再次作降级处理后无法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的,作退学处理。

第八条 学业预警程序

(一)每学期第3周,教务处按照教学计划对学生学业情况进行统计,确定学业预警学生名单,并发至相关院(系)确认;

(二)第3-4周,各院(系)收到预警名单后,组织学生复核,复核无误后填写《成都体育学院学生学业预警告知书》,加盖院(系)公章,送至被预警学生本人签收,并将学生学业情况以及拟处理结果通知学生家长;

(三)第5周,教务处对学业预警中作降级学生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对作退学学生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并进行相应学籍处理。降级的学生须编入下一年级重新学习。学生在学业降级期间如因人才培养方案变动,原则上按照新的培养方案要求进行学习和考核。退学的学生在接到退学通知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

第三章 学业帮扶

第九条 学业帮扶是指院(系)采取针对性措施对被预警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指导以及帮扶的制度。

第十条 学业帮扶组织

(一)教务处负责组织学业帮扶工作的总体工作实施。主要任务是审核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确定学业预警及帮扶学生名单,并对各院(系)学业帮扶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各院()成立“学业困难学生帮扶”工作组,成员可由院(系)分管教学领导、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教研室主任、专业教师、专职辅导员、班主任、学生骨干等组成。主要任务是结合本院(系)的实际,制定学业帮扶工作方案,全面、深入地开展学业困难学生帮扶工作。

第十一条 学业帮扶主要形式

(一)教研室指派具有丰富教学经验、较强责任心的专业教师与学业困难学生建立定期联系机制,并在重修的学习过程中加强对该类学生的帮扶;学生所属辅导员要掌握学院学业困难学生整体情况,从学习和生活等方面对学生进行指导,每个月与学生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不得少于1次。

(二)辅导员遴选成绩优秀学生、学生干部、党员与学业困难学生结对子,实行“一对一”、“多对一”等多种形式帮扶;也可按课程组建若干学习小组,让学业困难学生在共同学习过程中得到提高和进步。

(三)院(系)建立健全与家长的联动机制,及时将学业困难学生的实际情况、在校表现、学业成绩通报学生家长,与家长携手做好学业督促工作,帮助学生走出困境,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二条  院(系)须为每位被预警学生建立学业预警和帮扶档案。详细记录帮扶的全过程,包括约谈时间、地点、内容,学业指导情况以及帮扶效果等,并将《学生学业预警告知书》、每次约谈的《学业预警学生谈话记录表》、对家长寄回的反馈材料、学生成绩单等相关资料存入被预警学生帮扶档案中。每学期期末,院(系)须及时总结学业帮扶经验,形成学期学业帮扶总结报告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院(系)要制定符合本院(系)实际情况且行之有效的学业帮扶工作方案,明确分工、密切配合,不断完善帮扶机制,共同构建学校学生学业帮扶体系。

第十四条 学校将不定期对院(系)的学业帮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学业帮扶记录不完整、帮扶措施不到位、帮扶效果不理想的院(系)给予指正,并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2191日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