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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体育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3-10-10  |  作者:  | 浏览人数:  

成都体育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成体院〔2021375

第一章

第一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树立良好学风校风,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学校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全日制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新生入学

(一)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报到日前5个工作日先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办理暂缓入学手续,暂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办理暂缓入学手续或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新生报到时,教务、招生、学工等部门及院(系)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三)新生入学后,教务、招生、学工等部门及院(系)在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或户口簿、高考加分资格证明等材料与新生纸质档案、录取考生名册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做取消学籍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四)新生应征入伍或因病等原因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日起两周内向教务处学籍部门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新生应征入伍者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根据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138号)精神,应征入伍的高校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2)入伍新生本人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簿)、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3)新生本人或家长需持《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到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若因武装部未在学校规定的报到之日发放入伍通知书,可凭借武装部出具的证明文件来校办理),教务处根据规定签字盖章后办理,并回寄一份给相关县级征兵办。

4)入伍新生在退役后 2 年内须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但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经治疗可恢复健康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次学年6月份通过院(系)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可随下一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做取消入学资格处理;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符合入学健康标准,但不符合专业健康要求者,可转入学校指定的其它专业学习;如果学生不愿意转专业学习,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3)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五条 学籍注册

(一)学校实行学期注册制。学籍注册是学生取得学习资格必须履行的手续。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学籍注册,不准他人代办。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事先向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获准后方可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到期后持有关证明销假并补办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二)因家庭经济困难申请助学贷款,经学生处审核上报银行审批者,需持学生处开具的证明到学校教务处办理暂缓注册的手续,待正式贷款合同签订后办理正式注册。在校生因家庭经济困难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时间为每学年第一学期前两周,且必须在完清上一学年注册手续后方能申请下一学年的暂缓注册手续。学生一旦具备注册手续条件时,必须立即完清补办学籍注册手续。

(三)学生注册或办理预注册手续后,即取得该学年在校学习的学籍,所修读的各门课程和各类学习环节取得的成绩和学分方有效。未经注册者或未办理预注册手续者,不得参加课程学习及考试,若参加考试其成绩无效,不计学分。未注册者或未办理预注册手续者不予正式记载课程成绩,不出具成绩证明。

(四)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符合要求者上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未按时办理注册或暂缓注册手续者一律不予上报信息。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六条 本科学生标准学制为4年(中医学、中医骨伤科学专业为5年)。

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专业修业年限为 4 年的,弹性修业年限为 3-6 年;专业修业年限为 5 年的,弹性修业年限为 4-7 年。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留级等)内完成学业。因应征入伍和休学创业学生按规定可适当放宽最长修业年限。

学生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具体参照《成都体育学院全日制本科生提前与延期毕业管理办法》办理。

第四章 课程修读与学分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修读课程学习和考核。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通识教育课程、专业教育课程、实践教学课程三类,每类课程又分为必修课程(简称必修课)和选修课程(简称选修课),其中,选修课程包括限制性选修课程(简称限选课)和任意性选修课程(简称任选课)。

第八条 免修

(一)免修免考

1.在校生(含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入)学的,免修免考军事技能、军事理论课、大学体育与健康等课程,直接获得相应学分,成绩由教务处进行认定。

2.在校期间,学生因病不能修读公共体育、军训、劳动和志愿服务等课程,经本人申请并由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免考相应课程,其免修课程须修其他相同学分课程替代,以保证达到培养方案要求的额定总学分。

(二)免修不免考

对于部分学习成绩优秀、自学能力强,且前期培养阶段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或平均绩点达到3.0以上的学生,若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选修课的知识、技能的,允许其申请免修不免考,但必须按照相关课程进度要求按时完成作业和参加考核。免修不免考课程办理程序如下:

1.学生在申请的课程开课前一周内,向所在院(系)提出免修不免考课程的申请。申请时须填写《免修不免考课程申请表》,交验自学笔记、作业等有关材料。开课院(系)、部、所审查后,由院(系)、部、所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将处理情况告知学生。

2.每学期免修不免考课程考核时间与相应课程考试时间同时进行。

3.免修不免考考核成绩计算方法同该课程正常考核实施的方法。免修考核成绩达70分以上视该课程合格,登记时须注明“免修”。

第九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实验类课程不能申请免修。

第十条 修读计算机课程、大学外语课程期间,在考试前已通过国家计算机、大学外语等级的学生须向任课教师提出申请,并由任课教师核实后加分(加分标准按照《成都体育学院实施学分制管理规定》执行),每个学生只能按上述要求享受一次相应课程的加分,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一条 学生应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规定课程获得相应学分。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是学生毕业、学位授予、选拔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超前选课及申请免修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均按百分制或五级制评定成绩。课程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报告、论文、技术评定、场地表演与操作等方式。具体考核要求按照《成都体育学院本科生考试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实行学业评价全过程管理。课程成绩一般由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等部分综合评定,平时考核成绩 (包括考勤、课堂教学、课后作业、课堂测验、课堂专题讨论和报告、学习态度和体质健康等方面的评价情况)占总成绩比例40%-58%,具体比例由教研室制定并写入课程教学大纲。

第十四条 为反映学生学习努力程度和质量水平,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评价指标,具体折算标准如下:

表1 百分制对应绩点和五级制标准表

百分制成绩

90-100

80-89

70-79

60-69

≤59

绩点数

4.0-5.0

3.0-3.9

2.0-2.9

1.0-1.9

均为0

五级成绩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注:成绩差为1分则学分绩点差为0.1

表2 五级制折算绩点和百分制标准表

五级成绩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绩点数

4.5

3.5

2.5

1.5

0

百分制成绩

95

85

75

65

50

第十五条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

说明:平均学分绩点分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累计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及毕业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适用必修课及限选课,任意选修课和自学课程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第十六条 缓考

(一)学生因公、伤、病或其它特殊情况而不能参加正常考试的学生,须办理缓考手续。因伤、病缓考者须持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据的具有结论性的证明。

(二)学生应当在考试前登录教务系统,提出申请并完成相应的审批手续。获得批准后,作缓考处理。申请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每门课程只能缓考一次。

(三)缓考与同年级本门课程补考同时进行。若缓考缺考或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必须重修。

第十七条 补考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正考成绩不及格者须参加补考,补考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必修、限选、任选课程正考不及格可补考1次,补考及格可取得相应学分。实验、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不予补考。学生违纪作弊、重修、缺考的课程不予补考。

(二)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次学期开学第一周。

(三)补考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重新修读

凡课程补、缓考不及格或正考缺考等,学生须参加相应课程的重新修读(简称重修)。对某些课程考试已合格,但学生对自己的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交费重修。重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通识教育必修课、限选课凡考试不及格者,必须重修;任选课凡考试不及格者,既可重修,也可另选其他课程修读。

(二)重修课程原则上随低年级插班(教学班)重修,对于部分必修课和限选课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次学期单独开课。课程重修的考试形式按照《成都体育学院本科生考试办法》执行。

(三)在标准修业年限内,每门课程的重修次数限3次,且每学期重修课程门数限5门(含选修课程)。单独开课重修时间由学校统一安排,毕业年级学生毕业资格审核结束后不再安排重修。

(四)重修课程收费标准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经学校认可的国(境)内外交流项目及课程,取得的成绩和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认定;学生修读经学校认可的在线开放课程,取得的成绩和学分,由学生申请,经学校审核后予以认定;学生参加的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由学生申请,学校审核后可认定为实践教学课程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的学业成绩。学生毕业时学业成绩归入学生个人档案并移交档案馆保存。

缓考成绩按正考计,并标注“缓考”;补考成绩在成绩单上标注“补考”;重修成绩在成绩单上标注“重修”;无故不参加期末考试者其课程最终成绩记为零分,并标注“缺考”;违纪或作弊的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标注“违纪”或“作弊”。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教务处认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一学期内一门课程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实验课缺课超过1/4)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备注“缺课”,不得补考,直接重修。

第二十三条 学生如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应在次学期开学两周内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同意后转该课程所在教研室,由教研室指派专人对学生的成绩进行认真查实,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学生所在院(系)。查阅结果由该课程的院(系)、部、所、室主任审查,若有更正,须填写成绩更正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教务处审核后,方可进行成绩更改。

第二十四条 学生凭学生证或能够证明我校学生身份的有效证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若无证件者一律不得参加考试。学生应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考核,严禁作弊。学生出现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行为,按照《成都体育学院本科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根据具体情形,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院(系)认定表现较好者,可以参加该课程的重修。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具体办法按《成都体育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从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专业申请转入上一批次录取专业者;

(二)未取得正式学籍、正在休学或者保留学籍者;

(三)已有转专业经历或已有转学经历者;

(四)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者(如保送生、单独招生类、专升本学生等);

(五)跨招生类别(体育类、艺术类、普通类)转专业者;

(六)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学生申请转入专业与原专业招考方式不同者;

(七)经学校研究认定不适合转专业者。

第二十六条 转学

学生转学具体办法按《成都体育学院本科学生转学管理办法》执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转学后,须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学业。转专业、转学前已修完的课程,如果与转入专业要求修读的课程在学分数和学习要求上相同或相近,可替代,不必重新修读,其余已修完的课程学分转为选修课学分。转入专业已开设结束的课程,尚未修读的,应重新修读,以保证新专业课程学习的完整性。转专业、转学学生的课程和学分认定由转入院(系)负责,教务处审批并进行相应的课程学分转换。

第七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休学

(一)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在校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中途中断学业的须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休学期满须办理复学手续方可重新开始在校学习。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1.因伤病停课治疗,缺课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的;

2.一学期因故请假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的;

3.因创业需要休学者;

4.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二)学生每次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学年,累计不能超过两学年,休学创业不得超过三学年。休学年限和修业年限累计时间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休学一学年期满后需继续休学者,须办理再休手续,逾期未办理者,按退学处理。

(三)学期中间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每学期进入考试周后除因病需要休学外不再办理休学手续。毕业年级春季学期除因病需要休学外不再办理休学手续。

(四)休学学生的其它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学生均不得继续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不享有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2.休学学生回家的往、返路费自理。学生因病休学或休学期间患病,医疗费及其他费用按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3.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意外或个人伤害事件等及其后果,均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保留学籍

(一)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二)获准进行校际间“2+2”或“3+1”培养模式的学生,需携带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出具的正式通知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国外学业完成。

(三)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其管理工作和相关责任均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复学

(一)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休学及保留学籍期满,应在拟复学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复学手续。截至休学及保留学籍期满(开学后两周内)仍未申请复学或复学复查不合格的,将予以退学处理。

(二)复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向所在院(系)申请复学,经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注册手续。学校不接受提前复学和学期中复学。因伤病休学期满的学生,须同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对其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和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报告。

(三)学生复学后按休学时间长短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若复学时原就读专业已停办,学生选择相同学制的相近专业学习,也可由学校指定专业学习。选定专业后,其课程与原专业课程差异较大时,须重新修读所缺课程。

第八章 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业预警和帮扶机制,每学期对学生学业修读情况进行统计,对未达到学业修读要求的学生给予降级、退学等处理,并对学业困难的学生实施针对性的指导和帮扶措施,具体预警办法按照《成都体育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业预警及帮扶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退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考试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学业预警退学标准的;

2.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3.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开学后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经学校复查申请复学不合格的;

4.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7.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二)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学生本人不得申诉恢复学籍。

(三)除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学外,学校对学生做退学处理,由院(系)提出处理报告并附相关材料,院(系)在提出处理报告前,应告知学生退学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合法性审查,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学校出具退学决定通知书。

(四)退学决定通知书由院(系)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同时将送达情况记录在案,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10日后生效,同时报教育厅备案。

(五)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退学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六)学生退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应在收到退学决定通知书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贷款学生必须按规定归还贷款。学生档案、户口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户口所在地。

2.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3.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4.自正式通知之日起,不再享有在校学生待遇。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 毕业

(一)学校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对结束学业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作出全面鉴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取得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并在毕业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具体按照《成都体育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规定》执行),授予学士学位。

(二)学生按规定提前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课程,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

(三)跨校联合培养的学生凡完成校际间“2+2”或“3+1”培养模式的,必须将外方学校成绩合格证并翻译其内容,经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认证签字盖章后,将翻译件会同原件(复印一份)交教务处登记,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学位证。

第三十四条 结业

(一)毕业年级学生在修业期满未达到毕业要求,但取得的学分数达到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90%以上的,学校颁发结业证书,具有毕业证书换发资格。

具有毕业证书换发资格的结业学生,结业后一年内,可向教务处申请重修未能获得学分的课程,重修方式、时间等由教务处确定。结业学生回校重修考试与在校学生的考试(或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同时进行,不单独组织考试。考试合格后,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查批准,合格者颁发毕业证,符合授位条件颁发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在结业后一年内不申请重修、未按期重修及重修不及格,不再准许重修,作永久结业处理。

(二)学生修业期满且未超过最长修业年限,所取得的学分数未达到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90%(含90%)的,学生在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可申请延长学制,跟随同专业下一年级就读,也可选择按永久结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肄业

对在校修读一学年及以上的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对在校学习未满一学年的退学学生,学校可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肄业证书。

第十章 证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严格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报经学校审核,审核通过予以更改。学生毕业后变更个人信息的,将不予以更改。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将每年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备案。

第三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撤销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将依法予以撤销相关证书。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相关证书。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9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若内容与校内其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