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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体育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4-06-26  |  作者:  | 浏览人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双创计划”)经费的管理,保证“双创计划”的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376号)和学校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双创计划”工作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获得学校、四川省教育厅和教育部 “双创计划”经费支持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经费支持

第三条  校级项目经费标准。学校原则上按不低于3000/项的标准为校级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划拨立项经费。

第四条  省级和国家级项目配套标准。根据教育部和四川省教育厅按11比例配套的要求,学校为国家级和省级创新项目划拨配套经费,配套金额可以根据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但原则上每项不低于10000元。

第五条  校级项目立项经费计入省级和国家级项目的配套经费。

第六条  省级和国家级项目为跨年实施项目,总经费分年执行,原则上年终结余自动归零,不做结转。

第三章 经费支出范围

第七条 “双创计划”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包括:测试分析费、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购置费、差旅费、业务资料费、论文打印出版费、邮电费、会议费、设备费、协作费、专家咨询费、人员费。

(一)测试分析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产生的测试、检验、化验、分析、加工(须提供测试加工发票及合同)等费用。

(二)消耗品购置费:指试剂、药品、实验室用品、实验耗材(须附购货明细单)的购置费用。

(三)实验动物购置费:指实验动物购置、饲养费。

(四)差旅费:指交通费(长途汽车票、火车或动车票硬座、本地出租车票)、住宿费。在外地开支的其它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包括出租车费、餐费、电话费等)。

(五)业务资料费:包括购买的图书(须上图书类资产后报销)、资料费、检索查新费。

(六)论文打印出版费:包括刊发论文版面费、研究报告和资料的打印、复印费和问卷制作费等(须附明细单)。

(七)邮电费:指邮递费、电话费。

(八)会议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组织召开的相关学术研讨会、咨询会及鉴定会等费用和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费用,报销时需附会议通知、会议签到名册、会议决算(开支明细清单)等有关材料。

(九)设备费:指纳入固定资产(一般仪器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仪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设备、科研专用设备和专用软件。

(十)协作费:指将协作研究开发工作以书面合同(协议)方式委托给校外其他单位所发生的支出,双方需签订书面合同(协议)书,并提供协作单位经费预算。协作费支出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30%(科研项目不得超过50%)。

(十一)专家咨询费:指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咨询费和结项鉴定费等。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的指导教师。咨询费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5%

(十二)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人员(包括在校学生和其他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补助。人员费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0%

第八条  经费支出的时间范围从立项之日起至结项后2个月内止。项目结项2个月之后未支付的资金,均由学校财务部门收回。

第九条 购置固定资产等设备的,应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购置,并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并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登记后报销相关费用。

第四章  经费报销程序

第十条  获得“双创计划”经费支持的项目,在经费报销时,应依次将合法发票送项目所属系汇总并经系主任初审签字、报教务处分管实践教学的负责人审核签字(超过规定2000元还应报分管教务工作的院领导审核签字)后,由计划财务处按学校经费报销相关规定报账。

第十一条 “双创计划”项目经费不允许报销餐饮、旅游景点门票、礼品、礼券等费用。

第十二条 发票背面必须写明“双创计划”字样并签上项目负责人姓名和手机号。

第十三条 经费报销原则上使用支票方式结算,如需支付200元以上现金的,应说明理由并按学校管理规定办理事前报批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计划财务处

                                                         一三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