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阅卷教师应用红色水笔或圆珠笔批阅试卷,字迹清晰、易于辨认,不得出现任何与评卷无关的内容。
2. 阅卷教师应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阅卷,评分尺度和计分方式应统一,做到公平、公正、细致、准确,不得随意给分。
3. 阅卷教师应逐题批阅,标注批阅标识并给分,避免遗漏、重复标识或给分。采用得分制,得分标注在题目左边。原则上,答案完全正确标注“√”,完全错误或未做答标识“×”,部分正确标注“”;选择题、判断题、填空题等客观题一般按大题给分,简答题、论述题、计算题等主观题一般按小题给分,特别复杂的题目可以分论点或步骤给分。
4. 批阅结束后,阅卷教师应完整填写得分栏(各大题得分栏和试卷总得分栏),得分栏每大题得分等于其下各小题得分总和,总分等于各大题得分总和。阅卷教师应在各得分栏手写签名。
5. 卷面上记载的成绩原则上一律不许涂改,阅卷教师或复核人员如需对批阅标识或分数进行订正,应在修改处打双杠后订正,订正后由订正人在更正处手写签字。
附:试卷评阅参考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