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2018】90号
各相关院系:
为规范本科学生毕业实习经费管理,有效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保障毕业实习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实习经费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习经费管理遵循“定额补助、厉行节约、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二、实习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各院(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三、实习经费划拨标准
学校按照医学类专业1000元/人,其它专业300元/人,并严格按照当年实习学生人数划拨实习经费。
四、实习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实习环节相关工作的差旅费、实习保险费、指导教师的指导费及实习单位的管理费等。
五、实习经费具体使用方法
1、集中实习
各专业校外指导教师的指导费每生不得超过200元(医学类专业除外),各专业可根据实习时间作适当下调。校外教师指导费和实习单位管理费按照学校相关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后,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支付给相关实习单位。
2、自主实习
各专业校外指导教师的指导费每生不得超过200元,各专业可根据实习时间作适当下调。实习学生在实习初按照院(系)规定标准将教师指导费预支指导教师,并完成《自主实习校外教师指导费签收单》(附件1)相关手续,待实习结束返校时交院(系)。各院(系)按照学校相关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后(含附件1和附件2),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发放到学生银行卡。若未按照学校相关要求完成实习者不予报销。
3、其他
开展实习环节相关工作的差旅费、保险费及各类工作经费等按照学校相关财务规定报销。带队老师和校内的指导教师在校外工作产生的差旅费用参照学校差旅费标准执行。同一院(系)不同专业实习经费可统筹调剂使用。
四、本通知由教务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附件:
1.自主实习校外教师指导费签收单
2.自主实习学生校外指导教师指导费领款汇总表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